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

['A.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 'B.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C.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D. 对事的效力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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