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李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2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A. 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 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 未经公证,无效', 'D. 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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