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统计在线培训-关于学校(机构)代码的赋码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新设置的学校(机构)应赋予独立且未经使用的学校(机构)标识码', 'B. 学校(机构)合并时,被合并学校代码为撤销状态不再使用', 'C. 已赋予过的学校(机构)标识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 'D. 学校(机构)代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它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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