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关于其提供的自助寄存设施是无偿借用关系而非保管关系的说法错误', '本案中寄存柜自助存物与购物,不能认定为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规定,被告主张自己完全不承担责任的说法错误', '本案中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如果原告在存物时向被告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那么原告就可以要求获得被告的全额赔偿']
镇江-原告到被告杨浦店购物,在店外设的自助寄存柜存包(不收费),获得一张印有数字的密码条,原告将黑色皮包(内有刚领取的旅游团费4660元及私钱650元等物)存入。购物后按密码条提示输入密码,打不开。找工作人员,用钥匙打开后发现箱内空空如也。被告辩称:1、其提供的自助寄存设施无偿借用关系而非保管关系。2、购物与存包没有必然联系,并非购物者都需存包。3、原告提供的密码条,只能说明存包箱曾被其打开过,至于存否、存什么均无法证明。故被告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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