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视为住所。

['A:经常居所', 'B:户籍登记地', 'C:生病住院地', 'D:身份证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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