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A: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B: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D: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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