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方法计税。

['A:材料采购16%的', 'B:甲供材料提供服务的6%', 'C:简易计税3%的', 'D:简易计税或者建筑行业的10%的方法任选一种']

自适应图片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