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适应图片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