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患精神病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由国家供养终身。()

患精神病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由国家供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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