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甲、乙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5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乙离婚,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

甲、乙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5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乙离婚,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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