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在人口普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在人口普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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