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重庆普法-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
相关推荐
- 日期:2025-10-310重庆普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计入审查时间。()
- 日期:2025-10-311重庆普法-网络安全审查会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
- 日期:2025-10-312重庆普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日期:2025-10-313重庆普法-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日期:2025-10-314重庆普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 日期:2025-10-315重庆普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 日期:2025-10-316重庆普法-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日期:2025-10-317重庆普法-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不能向境外提供。()
- 日期:2025-10-318重庆普法-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 日期:2025-10-319重庆普法-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
- 日期:2025-10-3110重庆普法-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日期:2025-10-3111重庆普法-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可以用于维护网络安全之外的其他用途。()
- 日期:2025-10-3112重庆普法-为委托人利益,受托人可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 日期:2025-10-3113重庆普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日期:2025-10-3114重庆普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 日期:2025-10-3115重庆普法-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 日期:2025-10-3116重庆普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审查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 日期:2025-10-3117重庆普法-现行有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
- 日期:2025-10-3118重庆普法-网络安全审查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日期:2025-10-3119重庆普法-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