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自适应图片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