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内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其提交备案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内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其提交备案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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