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自适应图片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