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量不得超过()

['A. 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B. 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开采量', 'C. 本流域水资源储存量', 'D. 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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