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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