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就()提交本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就()提交本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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