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之一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第133条之二。该条规定:“对()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重庆普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之一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第133条之二。该条规定:“对()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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