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刑法修正案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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