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应当将职务科技成果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投资等,同时应当约定双方对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重庆普法-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应当将职务科技成果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投资等,同时应当约定双方对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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