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可以委托下级医生进行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可以委托下级医生进行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自适应图片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