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对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第6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对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第6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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