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6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城市综合管廊。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6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城市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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