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或者()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或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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