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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