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如果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如果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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