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商学院-《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可以是()。

['A.著作权', 'B.商号权', 'C.外观设计权']

自适应图片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