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会计年检:以下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所指的“金融资产部分

 以下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所指的“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是(    )。 A、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B、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C、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D、 将发票金额对应的一部分应收账款与银行签订保理业务协议,但保理业务协议中确定的保理标的的金额仅为该发票金额的一部分,不能明确单独辨认,而非该发票的全部金额  解析:                前三种情况均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规定的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三种情形;后一种情况因为所转移部分的现金流量不能单独辨认,故不符合“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定义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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