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会计年审:在下列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条款中,不会导致相关作为保理标的的应收账款

 在下列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条款中,不会导致相关作为保理标的的应收账款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是(    )。 A、 仅当因为产品质量缺陷等卖方过错,买方根据原销售合同行使退货权或者合同解除权,从而导致该项应收账款在法律上不能成为一项可执行的债权时,申请人才有义务向保理机构返还所得的保理款项B、 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反转让情形”时,融资银行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转回给卖方,卖方应无条件受让,并按本协议约定退还相应的融资本金、支付利息和费用。…以下情况构成无追索型融资的反转让情形:应收账款到期日,因不可抗力等非卖方信用风险造成的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确立至应收账款到期后180天内发生争议。C、 卖方应在融资银行开立应收账款融资监管专户。融资银行对买方付入该账户的资金具有优先处置权。… 无论融资是否到期,融资银行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时,扣除相应的融资本金及利息后付至卖方开立在融资银行的账户。如买方付款金额小于融资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卖方有义务按融资银行的要求补足不足部分。D、 银行受让买受账款并将保理融资款付给申请人(保理业务申请人)账户之后,无论何种原因而导致的债务人有义务支付的金额小于《保理额度支用申请书》中指明的买受账款金额时,其差额部分由申请人无条件回购,申请人应在到期日将等于该差额的回购款付至保理账户。  解析:                如果保理机构仅仅在作为转让标的的应收账款在法律上不成立或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可行使追索权,则仍可认为不导致不能终止确认;如果保理机构可以在相关应收账款在法律上无瑕疵的情况下,就由于债务人信用风险等原因导致的未获付款,对申请人行使追索权,则不能终止确认相关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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