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每两年组织从业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换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每两年组织从业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换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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