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按规定重新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按规定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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