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职工()人以上的,依法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职工()人以上的,依法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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