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自适应图片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