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法-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会议书记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会议书记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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